记者11月5日报道了《合同签了 房贷却办不下来》引发广泛关注。昨日,又有读者向记者反映他类似的遭遇。近期银行房贷收紧,类似纠纷增多,律师提醒,购房者一定要清楚自己的状况,签合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
韩小姐今年9月和老公看中了位于坦洲十四村汇乔金色名都的一套140m2的房子,9月15日两人交了3万元定金签了认购书。
9月21日,韩小姐和老公交付了32万元首期给开发商。
“上个月18日开发商突然打来电话说,办不了贷款,问能不能全款。”韩小姐说,前期共交的约35万元房款还是卖了以前的房子之后又找亲戚朋友借的,根本无力全款购房。
因为无法贷到款,韩小姐就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首期款,但开发商不同意。
韩小姐表示,银行之所以不批贷款是因为她已经有过两次贷款,而政策是三套房停贷,“那些贷款是2010年以前的事情,我现在名下已经没有房子了。”韩小姐称。
开发商:
合同有约定 业主应遵守
昨日,记者联系到汇乔金色名都开发商负责人郭先生,他表示双方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了详细的约定,大家都应该遵守。
记者从韩小姐提供的购房合同中看到,补充协议:“买受人按揭申请送审后由于其有银行贷款不良记录,或已有贷款或不按时提供按揭银行要求补充的按揭资料等致银行审批的金额不足,或银行不审批买受人的按揭申请,买受人应在银行批复的七天内付清该房价款,逾期,出卖人有权按应付未付房价款每天万分之二收取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律师:可向法院申请
支付定金后解除合同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旗表示,对于银行不批贷款至购房受挫的案例,要具体看合同如何约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此种情况属买家违约的,则买家在被没收定金后可解除合同。
对于具体到韩小姐的案例,王旗表示,补充条款中关于总价款10%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在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调整,她认为,“双方适用定金罚则的话是比较合理的,按照定金赔偿开发商违约金。”
“很多购房者太过轻信售楼员的允诺,说可以帮忙贷到款,但是事后是否有证据证明?”王旗提醒购房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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