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凡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三类对象,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市场租赁】
要“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记者了解到,需要提取公积金缴纳房租的个人需要提交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参提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以及提取原因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提取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如果有参提人的,还应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也是就是说像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互相之间配偶和同户直系血亲关系的户籍证明。
提取原因证明的材料,则要根据三类对象的不同情况,提交不同的材料——
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以及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交有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提供:家庭所有成员(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证明;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应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无须提供);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局私房出租代征点出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提取金额】
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三类对象能提取的金额各不相同。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承租经济适用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租的月租赁费用。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但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另外,自10月1日起,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租赁合同期限范围内,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半年),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0月。 (记者 刘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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