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前口头承诺“优惠价” 下定金后被告知仅能享部分优惠
协商不成市民告开发商 法院判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
法官提醒:给付定金前 要将口头承诺写进合同
塘厦的方先生称,去年12月,他看中了塘厦某楼盘的一套房,并交付了1万元定金,而当时售楼人员承诺在指定日期前签合同可享“诚意金1万抵5万、开盘特惠9.8折、购房券优惠”等优惠,不料到了买楼签合同的时候,对方却告知方先生不能享受全部优惠。感觉被戏耍了的方先生气愤不已,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对于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多发的现象,法官建议,在给付定金前,购房者对待销售人员的口头的优惠促销手段要留个心眼,尽量将对方的口头承诺写入认购书,避免产生纠纷导致经济损失。
事主
协商无果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根据方先生的说法,去年12月30日,他到塘厦镇某楼盘看房,售楼人员向其提供价格明细一份。售楼人员告诉方先生,其看中的房屋优惠价为599931元。第二天,方先生在售楼人员电话催促下交纳认购金1万元,对方表示在签订认购书时转为定金。今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认购书,约定方先生认购的房屋总价为669668元,并约定如方先生在今年1月12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则可享受以下优惠:1.诚意金1万抵5万;2.购房券优惠;3.开盘特惠9.8折;4.拓展团购9.8折,逾期失效。
今年1月12日,方先生到售楼处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售楼人员表示方先生不能享受以上全部优惠,按照优惠计算最终只能按602812元出售,否则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方先生认为该价格平白无故高出了当时确定的优惠价格,经多次跟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后,其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其预交的购房定金,即20000元。
开发商
未给予购房券优惠
庭审中,该房地产公司确认曾向部分购房客户派发购房优惠券,但并未向方先生派发购房优惠券或口头承诺给予其该项优惠。
对此,方先生予以否认,称房地产公司在签订认购书时口头承诺给予其5000元的购房券优惠。经计算,优惠后的购房总价与房地产公司派发的楼房价格明细显示的优惠总价一致,同为599931元。
此外,方先生表示,房地产公司曾于今年1月10日要求其重新签订一份认购书,将购房券优惠降低为2000元,但其拒签。其曾向相关媒体投诉,在陪同记者在售楼处采访中遇到多数与其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均不同程度地平白多出了3000元到5000元的费用。
判决
开发商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在方先生看房发出购房意向、房地产公司承诺同意向其预售涉案房屋后,双方达成的认购书系生效的合同,认购书约定方先生可享受到4项优惠,对于其中的第2项购房券优惠,方先生主张为5000元,房地产公司则主张方先生并未享受该项优惠。对此争议,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应做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房地产公司的解释,且按照常理,如方先生不应享受该项优惠,房地产公司应在签订认购书时将该项优惠内容划掉。
综上,法院采信方先生的主张,认定其可享受该项优惠5000元、购房总价为599931元,与价目表中列明的优惠价一致。因此,房地产公司据此拒绝与方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应返还方先生20000元。
法官提醒:
下定金前口头优惠要写入合同
主审法官表示,在商品房预售中,售房人与购房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之前往往要先签订一份房屋预售认购书,由购房人向售房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常遇到当事人双方因种种原因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而对定金是否返还或是否双倍返还发生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购房者根据楼盘宣传广告前往看房时,在售楼人员的一些颇具吸引力的“描述”下,往往容易对房屋产生“好感”而冲动签下认购书交付定金,到最后却发现“不是那么回事”,但为了不浪费定金还是不得不低头。
法官提醒,购房者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交付定金时要“三思而后行”,避免因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同时对于销售人员的给予优惠价格、可以办理按揭等口头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可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认购书,并约定一旦这些承诺不能实现的后果,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导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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