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槌定音 赔偿20万并无不当,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现场,任达华方指出其搜集了相关证据,且有证人徐某出庭作证,以此证明正大公司实际侵权时间共约100天,而非25天。
省高院认为,正大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演出协议书》并未得到任达华追认,且正大公司也无新证据支持其诉求。任达华方认为正大公司的侵权时间决定了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其应先证明正大公司在其楼盘上悬挂印有其肖像的广告牌的时间长短,但二审中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侵权时间仅为一个多月。因被侵权人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多少,且无法查明侵权人使用任达华肖像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赔偿数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企业赔偿任达华20万元并无不当。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一审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并无不当。今年9月,省高院终审判决,对此案维持原判。
记者追访
案件终审判决后,相关判决履行进展如何?11月14日,记者前往该楼盘项目销售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称,正大公司负责人暂时不在。经该工作人员联系,2名负责人出面说明情况。
负责人李先生表示,“这个案子主要是公司领导和法务人员在处理,终审判决了,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办。”
近日,记者联系了任达华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邦炜律师。徐邦炜称,其已在终审判决后向正大公司发送了相关函件,希望对方能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函件中也附带了任达华的经纪人联系方式,但目前该方尚未收到对方的正式回复。任达华一方尚未申请强制执行。徐邦炜透露,“关于此宗诉讼,原告方很遗憾,希望能早日把问题妥善化解。”
据悉,庭审现场,正大公司提交给法庭的《演出协议书》是与海口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而并非与任达华或其经纪人签订的。昨日,记者查阅了该文化传播公司在工商局的注册机读档案。档案显示,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海口琼山区琼山中学内。但记者前往该处时,并没有找到该公司及其负责人。随后,记者拨打了该公司的注册电话,目前处于停机状态。
近日,记者在该楼盘采访时,购房者刘女士称,“开发商请明星推广楼盘很常见,但主办方要与对方约定好合作的具体内容,不要引起纠纷。”
律师点评
公民人格权受侵害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
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不论是明星艺人还是广大群众,在自身人格权遭受侵害时,都应保存相关证据,咨询专业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需具备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对于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不以财产损失为限,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自然人因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等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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