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将很快推出”的传言,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公布戛然而止。三中全会并没有专门提到房产税,使用的概念是房地产税,并且加着3个关键词“立法”、“适时”与“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写道: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作为一个综合概念,房地产税是指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其中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此前被热议的房产税作为房地产税中的重要一种,是否应该被纳入法律?又将如何确定其征税对象和范围?对此依然存在较大争议。业内专家指出,《决定》中的寥寥数笔,将关键词锁定在“立法”与“改革”上。立法的过程本身就为房产税“愈辩愈明”提供了法律基础;同时,改革也将着眼点放在房地产税一系列的增减调节和目前税制的整体调整上。
试点:效果不明显但仍有积极意义
家住上海市崇明县的杨先生刚刚买了第三套房。为了方便女儿工作,杨先生以每平方米3.7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位于浦东张江高科科技园附近的50平方米的房屋。杨先生的另外两套房屋分别为1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均购于2007年之前。
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宣布开始试点房产税,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新购房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房,税率暂定0.6%;重庆征收对象是独栋别墅高档公寓,以及无工作户口无投资人员所购二套房,税率为0.5%~1.2%。自2013年1月1日起,重庆高档住房应税价格又开始执行新标准,应税价格起点从2012年的12152元/平方米提高为12779元/平方米,上涨幅度为5.16%。
房产税的“上海模式”规定,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计算方法是: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像杨先生这样的三口之家,目前的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按照政策,刚刚购置的50平方米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应缴纳的税额为新购住房超出部分即50乘以房屋单价即37000再乘以70%和0.6%的税率,计算下来,杨先生每年需要支付7770元的房产税。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践过程中发现,“房产税很难压低房价”,“房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源还只是一厢情愿”。
“重庆、上海两地试点征收房产税已有一段时间,重庆去年只收上一亿多元,上海稍高,也只有20多亿元。”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尽管房产税的试点与理想状态有差距,也没达到民众最期待的“平抑房价”效果,但仍然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试点,就不会有社会对于房产税的讨论和质疑,也就体现不出对其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推行房产税不再靠行政主导
对于房产税的讨论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老话题。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亚太城市发展研究会秘书长卞洪登说,立法是对这些热烈讨论的回应,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房产税不经过人大立法通过,总依靠行政性法规是不恰当的。”
《决定》不仅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特别提及房地产税,而且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部分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刘剑文指出,目前推进房产税的最大阻力是社会没有形成关于房产税正当性、合法性的共识,这恰恰体现了房产税立法的意义。当前居民房产保有量越来越大,出现了利益固化的问题。“由少数人来制定影响多数人利益的政策,已经行不通了。推行房产税不能再靠行政主导,而要靠立法主导,用一部反映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来体现社会在房产税问题上的‘最大公约数’,化解矛盾、消解纠纷”。刘剑文补充道,“房产税这个税种力图实现‘结果公平’,但征收过程也必须符合‘程序公平’才行。”
房产税立法需要涵盖税基、税率、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等要素。按现行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在刘剑文看来,若要达到房产税征收效果,即成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来源、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等,居民保有的非营业用房屋是必须纳入征税范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对居民的所有房产征税。“为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房产税立法应明确规定,一定人均面积以上的部分才须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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