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个人信息资料受法律保护,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在相关活动中获得的业主信息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昨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在作相关报告时,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庄立权透露,修改后的条例将对于业主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密问题给予明确。
私自卖号码
物业面临“违法”
购买房子后,很快就有近十家装修公司打电话推销装修服务。对方是从何处得到电话号码?合肥市民刘先生感到郁闷的同时也很纳闷。在刘先生的一再追问下,终于有装修公司承认:提供给他们电话号码的,就是小区的物业。
据了解,在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的过程中,针对在购买和使用物业的过程中,业主的个人资料被泄露,以至于对业主的生活、工作造成干扰的状况,有人员提出应设定相关规定,保护业主信息安全。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受法律保护,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对在相关活动中获得的业主信息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在即将审议的修改稿中,将添加有关保护业主信息资料的相关条款。
解散业委会
需业主大会拍板
修订草案中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及公共秩序而拒不改正的,房地产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权予以解散。
但是,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款所规定的是业主委员会严重违法,目前在实践中还很少见,一旦发生,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予以处置,而对于业主委员会自身的解散问题,由业主大会决定更为合适,建议修改稿中删去这条规定。
物管收费
将有部门来监管
物业管理是小区的组成部分,对小区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影响。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协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应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规定。
本次物管条例修改稿中,将增加相关条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收费项目、标准等方面进行监督。
花维修资金
账目得呈给业主
2007年,原建设部、财政部颁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办法中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同时,这些资金都存在监督问题。
鉴于该办法已作明确规定,物管条例修改稿中将只做原则规定,同时,将建议规定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部门、业主委员会应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情况。
老旧住宅区
改造不归物业管
对于一些老旧的住宅小区,修订草案中规定政府应采取措施对旧住宅区逐步进行改造整治,但是一些审议人员提出,旧住宅小区的改造与物业内容关系不大,建议删去。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改善旧住宅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是政府的责任,但是由于老旧小区的设计标准较低、改造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目前落实难度较大。同时考虑该内容确实与物管内容联系不够紧密,建议删去。
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提请审议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建议,修改的幅度较大,涉及的内容较多,建议对修订草案进一步调研、论证,使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一些新问题。
(江淮晨报记者 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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