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能静(资料图)
台湾地区演员伊能静与上海万众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19日在上海一中院二审终审宣判:伊能静获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人民币。
据悉,伊能静原名吴静怡。2012年6月,吴静怡发现万众医院下辖的两个网站擅自使用其9幅照片,用于万众医院吸脂减肥手术、改脸型手术以及隆胸、假体隆胸等女性私密整形手术的商业宣传,严重侵犯其名誉权,遂一纸诉状将医院方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150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万众医院向吴静怡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后,万众医院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称:该院的形象代言人饶冬冬,长相颇似吴静怡,且使用的照片均由饶冬冬提供,即使侵权也应当由饶冬冬承担责任。另外,有争议的9幅照片仅作为网页的装饰,没有吴静怡的姓名,加之网站点击率非常低,万众医院未由此获取经济收益,原审认定的赔偿金额畸高。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虽然万众医院抗辩称网站使用的是与吴静怡容貌近似的饶冬冬的肖像,且照片都来源于饶冬冬等,但是,万众医院却在庭审中举证证明上述事实证据不足。
万众医院未经许可,不正当地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会造成他人精神痛苦与损害,原审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妥,所以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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