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合肥市交警支队获悉,新《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有哪些变化?又新增了哪些内容?交警部门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大客车禁上高架 公交车除外
鉴于高架承重有限,即将实施的新规将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也纳入禁止上高架和上跨式立交桥的车辆之列。那么公交车可在禁行车辆之列呢?交警解释,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载货汽车进一环内行驶需“特批”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新规将“载货汽车不得进入市区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行驶”,调整为“载货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行驶”。此外,本市大中型载客汽车、外地中型载客汽车不得进入市区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及其他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黄标车”将限行
新规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确定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因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转弯车辆未进入待行区
可罚100元
在一些十字路口,往往会划出转弯待行区,可以提高单位时间内车辆通行效率,尤其是在早晚高峰时间段。新规明确规定,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转弯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行区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罚款。
轻微违法“请你去站岗”
不走人行天桥,横穿马路,行人这种行为往往很难处罚,即使处罚了也很难达到教育的目的。即将实施的新《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根据实际执法中遇到的情况,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愿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或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免予罚款处罚。交警部门解释,这一立法,主要是体现法律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走未设人行道的下穿桥或罚50元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行人不得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行人如果在未设置人行道的下穿桥行走,可进行口头教育或罚款50元。
饲养的动物造成事故
饲养人担责
“奔跑的狗撞上了我的保险杠,怎么办,狗主人能不能赔偿我?”122报警平台曾接到过类似报警。新规为规范因动物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新增“因管理不善,饲养的动物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事故责任;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内容。
车辆上不准加装射灯、遮阳伞等
根据交警部门在实际执法中的总结,这两种行为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在新的立法中,新增了这一规定,并增加了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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