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科学发展 保护耕地红线
——写在第十九个全国“土地日”
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 徐绍史
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确定这样的主题,目的在于让全社会进一步了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资源压力,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认清保障科学发展和保护耕地红线的辩证关系,推动改革创新,更新发展观念,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升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能力和水平。
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这是我国的土地国情,且短期内难以改变。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土地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为我国的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中期,人口还在继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将持续上升,特别是一大批新上的“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项目需尽快落实,土地供需矛盾尖锐。空前严峻的资源压力警示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一方面坚持保障科学发展,以土地供应政策和利用方式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坚持保护耕地红线,牢牢守住子孙后代生存发展、安邦立国的根基,使有限的土地资源顺利承载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长久繁荣。
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需要扎实推进“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国土资源部正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一方面密切跟踪土地调控政策实施的新态势,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扩大内需、支持灾区重建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相关土地政策执行效果,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强化土地监管,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对涉及用地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整改,严肃查处。
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需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一是扩增量。今年已适当增加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安排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和民生用地。二是挤存量。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用地。三是调结构。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特别是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优化土地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四是快审批。主动参与新增国家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进一步加快用地预审,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
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需要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加强土地政策与财政、货币、产业等政策的协调,从土地规划、计划、审批等手段入手,在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积极参与调控。严格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强规划的统筹和管控作用。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地农用,农地“农民”用。
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需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健全和落实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计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四条线不能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确保占补平衡。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改革完善征地制度。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探索宅基地退出机制。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需要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从规划、标准、市场配置、评价考核等方面大力推进节约用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完善节约用地标准,加强评价考核,形成倒逼机制。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盘活存量用地。鼓励开发利用废弃地和未利用地。对低效用地特别是工业园区低效用地进行二次开发,提高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和产出效率。
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需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国土资源部门已启动了“万村土地整治”和重大工程,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实行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同时,组织实施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区域整治开发和重大工程,打造粮食产能核心区和战略后备区。
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需要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健全机制,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构建土地执法的共同责任机制。改进监督手段,实现“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严格土地违法问责。开展督察,保持专项督察力度,加强对突发事件、重大事项的实地核查,建立早发现、早制止和早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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