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获悉,长丰县“孔逃逃”驾车肇事逃逸一案已于日前宣判,被告人孔某某因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轿车,将被害人沈某撞伤后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8日死亡,被告人孔某某得知后逃往外地,并于8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孔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父亲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9万元人民币,交强险的12万余元赔偿款归被害人亲属所有,而且被害人的抢救医疗费共12万余元由被告人父亲承担。同时,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孔某某的过错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在庭审中自动认罪,且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29万元人民币,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蒋瑞 何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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