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哪些行为是国家明确禁止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签订中介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1、要求查验卖房人的房屋产权证。对一时拿不出房屋产权证书(如原产权人按揭购房还未还清银行贷款),得问清中介机构如何还贷领证,自己是否接受,并在签订中介委托合同中明确时限和违约责任。
2、合同条款要仔细阅读。在签订房屋购买意向书、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等房地产中介委托(服务)合同,特别是涉及到三方条款的问题时,由于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使用的中介委托(服务)合同不尽相同,一些不平等条款,购房者应特别注意。
3、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平等条款主要出现在房地产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加协议里,购房时需对这些补充协议加倍小心;自己的主张须通过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加协议里加以明确。不要相信中介人员的所有口头承诺,必须将口头的东西变成文字条款。
4、合同条款遇到不清楚的地方,应多请教专业人士或法律人士。很多老人不懂法律法规和政策,签约付款容易上当受骗。
5、保存好购房的各种书面材料,若是复印件则要求对方加盖机构印章。
6、付款必须让中介出具正式发票或正规收据,须有机构的印章和经办人的签字,切忌打白条。
7、房地产中介委托(服务)合同,要有具有执业资格的经纪人签字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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