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发现整楼已交给一中央单位使用 称被迫签订协议换房 后反悔起诉 法院:开发商当初确实违约
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一房二卖,购房人汪先生称,由于开发商有优势地位,自己被迫同意签署另一份协议,同意换房,但新房不但物业费贵了一倍,还存在电梯等待时间过长、楼道照明不合格、地下停车场气味难闻、楼道排风系统差、楼道隔音差等诸多问题。
他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起诉。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法院确认了开发商一房二卖的事实且认为汪先生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以汪先生已经在之后的协商协议上签字确认同意为由,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汪先生是一名律师。2005年9月29日,汪先生与国瑞兴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东城区东花市三期一处建筑面积为273.69平米的房屋。
汪先生称,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6年8月30日前交房,但到了交房期限,国瑞兴业公司拒绝交房。
2009年他才了解到,房屋所在的那栋楼,已经被国瑞兴业公司交给一家中央级单位使用。物业服务价格为12.5元每月每平方米。
汪先生说,他要求国瑞兴业地产公司双倍赔偿,但对方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并提出以另一处房屋调换,双方签订《解除及换房协议书》及《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他说,按照新协议,物业价格为23.8元每月每平方米,他虽有异议,但由于开发商有优势地位,自己被迫无奈才同意签署。他认为,合同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且显失公平的。
他还表示,置换房屋比原有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小,公摊面积增大,交纳物业费面积从而增大。
原房屋土地使用年限至2074年,而置换房屋是写字楼房间,土地使用年限至2054年,且交房时间比原来晚了4年,开发商应该支付的高达100多万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也未给付。
而收费与服务不匹配,小区存在电梯等待时间过长,货梯不开放、楼道照明不合格、地下停车场气味难闻、楼道排风系统差、楼道隔音差等诸多问题。
为此,汪先生起诉开发商,要求将物业费价格变更为12.5元每月每平方米。
法庭上,国瑞物业公司称,汪先生不能以原有住宅房屋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来确定现有商业用房的物业费标准,且现有物业费收费中并未包含空调费、取暖费等费用。“他还一直拖欠着物业费呢。”
国瑞兴业公司辩称,换房是公司与汪先生协商一致的,不存在“利用优势地位、乘人之危”的情况,而置换后物业费标准增高的情况,当时他也明知。
该公司还表示,签订新协议时,公司还向汪先生提供了一个车位,免了他两年物业费,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法院审理后查明,国瑞兴业公司确实存在一房二卖问题,导致无法与汪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汪先生作为守约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他与对方协商签订了涉诉合同,且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方“乘其之危”、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汪先生签订合同时,对上述问题明知且签字确认,不存在显失公平。至于物业服务是否符合收费标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最终,法院驳回了汪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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