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中粮万科长阳半岛)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粮万科)在宣传楼盘时承诺买房可上北京四中,但是24名业主认为此事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遂起诉要求确认中粮万科的允诺具有法律效力,并一审胜诉。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张某等24位业主诉称,中粮万科是北京市房山区长阳半岛项目的建设单位,该公司在销售中宣称“买长阳半岛,上北京四中”。他们考虑到孩子的未来教育问题,购买了长阳半岛的房屋。2011年12月,当得知子女就读北京四中房山分校有限制,超过六年不再享有就读的条件,业主们开始维权。中粮万科当时解释称不存在“六年有效期”的限制,但具体的入学要求以届时相关教育部门、学校的制度、通知为准。
业主们认为,子女就读北京四中房山分校的问题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起诉要求确认中粮万科关于长阳半岛项目子女可按照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就读该项目配建小学即北京四中房山分校小区初中的允诺(一房一名额),对中粮万科具有法律效力。
开庭时,中粮万科辩称,他们开发的属于学区房,万科的业主可以行使一次按照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就读北京四中房山校区初中的权利,具体能否入学北京四中房山校区,取决于届时的教育政策,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中粮万科在其销售广告和宣传单中,关于“购买长阳半岛、上北京四中”的承诺具体明确,对业主们是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该承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中粮万科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业主要求的配建小学问题,在宣传广告及宣传单中并未明确,相关诉求法院不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中粮万科在销售广告中承诺的长阳半岛业主子女可按照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就读该项目配建的北京四中房山分校初中的允诺(一房一名额),对其具有法律效力。
宣判后,中粮万科对该项判决内容没有异议,但对判决涉及的其他问题提出上诉。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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