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公布了2013年度二手房交易纠纷典型案例。中介协会表示,在该协会2013年受理的投诉之中,因买卖双方其中一方不按合同履约引起纠纷而投诉中介公司的占了不小的比例,其中多为条款订立不够细致,签约后出现问题时各执一词,不肯让步所致。
签了合同就要付中介费
案例回放:
2013年8月,梁某与中介查看了一套房屋。梁某及其家人对该房屋十分满意,于是向卖家支付2万元定金及5000元中介费,并签署三方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其母亲。
事后,银行告知梁某因其母亲已近50岁,只同意贷8年款,与其预期贷10年款有差距。于是,梁某与卖方、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定金2万元及中介费5000元,但遭到拒绝。于是,梁某将中介公司和业主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成功的标准,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署为准,而不是以完成买卖过户手续为准。因此,买卖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中介公司有权向梁某收取中介服务费。
代办假社保是违法行为
案例回放:
2013年9月,在广州工作了一年的徐某想在广州购房,便委托中介寻找房子。经介绍,徐某看中某物业,便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前,徐某明确告知中介公司其在现行限购政策下,不具备购房资格。中介公司回复徐某表示可以协助其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保证能通过房产登记部门的审核。徐某认为该方法能够帮助自己顺利购房,于是向中介公司支付了4500元用于代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013年11月,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共同到交易登记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交易登记部门经审核后告知徐某,其个人完税证明未能通过。此时,徐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代办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费用及中介费用。
案例分析:
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向购房者告知国家的限购政策并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但本案中的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上述工作,还建议购房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购房资格。本案中,若经查核,徐某所提交的个人完税证明是虚假的,则徐某及中介公司将受到法律的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