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年投放市场的商品房面积已达到900万平方米以上,然而,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进行了格式化,即在示范合同文本的空白处重新制定了很多免责条款或在补充条款中加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以转嫁合同风险。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大量的合同纠纷,成为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投诉的重点之一。因而,加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已非常必要。
根据《安徽省合同管理监督条例》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签约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若干规定》和《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细则》,对合同格式条款拟定的原则和依据、备案办理的程序和时限、备案后的使用及罚则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和《细则》的出台实施,对于加强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建设,从源头上减少因开发企业违规经营而出现的市场风险和社会不稳定等问题,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签约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合同文本(GF-2000-0171)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遵行公平原则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其内容不得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参考《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细则》(附件)拟定格式条款。
三、市区内(除三个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合肥市工商局直属局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新站综合试验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注册地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
四、申请办理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格式条款合同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格式条款合同样本或其它含有格式条款的材料、附件等,并附电子文档;
(五)承办人的委托代理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申请后,应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在征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于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出具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合格证明;对不符合《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向申请企业发出《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列明格式条款合同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的具体内容及修改理由,要求申请企业予以修改并重新进行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其修改格式条款合同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格式条款合同修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辩或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或听证权利。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销售处向购房者公示。签订正式合同时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入网销售时,应当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受理单》。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合格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条款无正当理由拒不备案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修改而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 (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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