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11月23日讯(段贤尧,记者:黄娜娜)家住合肥的王老太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因为车内的扶手不牢靠摔了个头破血流,在向公交索赔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近日,瑶海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王老太医疗费6711元。
拉手不牢靠老太摔骨折
2009年2月16日上午9时,王老太在家门口坐上了17路公交车,准备前往亲戚家,在公交车行驶至徽州大道路段时,王老太手握的车上拉手突然断开,致其摔倒昏晕在车上,头、胸等部位受伤,后该公交车驾驶员将其送至安徽省立医院就诊。可怜的王老太被诊断为“胸椎骨折、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医嘱“卧硬板床休息、服药并定期复诊”。事故发生后,由于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医疗费用,王老太一气之下将其告上了法院。
原告诉称:“公交车应当提供安全运输服务”
在庭审中,王老太诉称自己于2009年2月16日上午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驾驶员突然急刹车导致自己手握的拉手受力断掉,致站立不住摔倒在车厢受伤并当场晕厥过去,昏厥时手里仍然紧握断下的手柄,后由驾驶员送至省立医院急诊。经家人三个多月的精心护理和调养,王老太才基本恢复健康。事故发生后,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仅在前期协调解决了部分医疗费,以后便百般推诿拒不支付后续费用。王老太认为,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的运输服务。但是车上的辅助设施(拉手)不符合要求,在受力时突然断掉,最终导致自己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由于该公司的过错,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则辩称,驾驶员急刹车导致王老太拉手拉断摔倒受伤不属实,事实是驾驶员到站正常停车;公交车上的拉手是合肥市某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公交公司的车上做广告安装的,公交公司也认为拉手的吊绳不是很结实,王老太因坐公交车受伤,主张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予否认;对王老太按完全护理的标准有异议。
法院一审判赔671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瑶海法院一审判定,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王老太医疗费用67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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