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国的商品住宅项目拟不必进行招标,只有保障性安居工程才属于必须强制招标的住房范围。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即日起至4月24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于2000年发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规定》设置的强制招标范围、标准限额过宽、过低,有些情况下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在当前招投标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建筑行业利润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规定》加以修改。
此次送审稿删除了《规定》中部分必须招标的项目,如《规定》中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有六种情形,其中一种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而送审稿删除了“商品住宅”,将必须招标的住房范围限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送审稿还要求,达到“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三项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具体情形,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用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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