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平度蹊跷的帐篷起火案真相尚未明了,而舆论之力已经把当地政府“顶”上风口浪尖。这已经不是平度第一起涉征地案件引发全国关注,上次是某媒体记者因拆迁维权被警方逮捕,该案目前还在司法程序中。当地一年内两次发生震惊全国的案件,这恐怕难以用巧合来解释。
近十年来,因征地维权引发的伤亡案乃至群体性事件屡见不鲜,每每都会引发全社会的讨伐和不安。在不少这样的案件中,几乎都出现了两种争锋相对的声音,一是政府方面始终强调征地手续合法,征地补偿均已到位,不存在非法征地、非法拆迁问题;一是部分村民认为有关部门通过伪造村民指印、签名,制造假材料进行征地,而且补偿款过低,甚至也没有发放到位。
为什么每次征地极端事件出现,都容易引发这样的“罗生门”现象?而民间舆论也几乎都不利于政府?这至少有三个原因:其一是地方政府公信力在大量的征地拆迁行为中被透支,地方政府的声音已不再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二是巨大的利益落差让事件参与方都难以完全中立客观来陈述事实,争夺话语权成为后期维稳的常态;三是几乎所有这样的极端事件都是以两败俱伤,甚至满盘皆输的局面收官,惨痛的代价没有换来制度的健全和普遍遵守。
无论最近几起征地案件如何结局,征地制度的改革已经箭在弦上。庆幸的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60条改革决定中已经提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显然,在这项改革还没有全面推开、普遍落实的时候,涉及征地有关的纠纷与冲突依然会层出不穷。其实,上述改革决定无非就是强调一个概念:权利。它包括“权”与“利”:一方面是在征地过程中的“权”。农民有完整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征地的决定和程序是否合法是首要的问题,而大量极端事件出现,恰恰暴露出政府部门在这方面存在瑕疵或者错误。农民在维权过程中又尤其艰难,常常是以流血或者生命为代价才能唤起舆论的关注,继而获得更高层的介入,这样的纠纷解决模式其代价总是不菲的。
另一方面是在征地过程中的“利”。利益可能没有绝对的标准,最终达成双方乃至多方利益的平衡,但是由于农民往往缺乏谈判的筹码,在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受损又成为常态。《人民日报》微评就说道:从农民手里征收一亩地不足8万元,转手卖给开发商123万。“征你一头牛,补你一只鸡”该变变了!别让吃亏的总是农民!
征地问题的实质就是“权利”的冲突,而突围的方案也唯有赋“权”给“利”,而这需要更加系统和全面的改革才能实现。首先,加快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尤其需要保障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他们能够在法定的程序中维护自身利益。权利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这也意味着农民维权最重要的司法途径要中立客观,全面遵循法律规定而不是受行政力量和地方利益羁绊。
其次,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清晰的利益判断和平衡标准,如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收益?说到底是政府或企业不要“与民争利”,中央既然决定“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那就要用明确的制度来规范并保证它的落实。尤其是这种标准不应该过于地方化,在征地的问题上,不仅需要保证公平公正,还需要主动“让利于民”,唯其如此,类似的冲突才能减少。
再次,征地领域的冲突和案件群发、高发,不仅造成全社会的愤怒和不安,汹涌的舆情还导致地方政府公信力骤降,可谓满盘皆输,但这些冲突至今没有出现明显的缓解情形。何至于此?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过往这些案件的处理都没有形成真正威慑力。在不少极端事件中,哪怕案件侦破,也多半是执行者受处罚,而那些背后的操纵者却成了漏网之鱼。要想终结征地领域的极端事件,还需要在执法的严格和深入方面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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