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男子张天华(化名)于2007年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女友晓楠(化名)的要求下,两人共同在购房合同上签名。而合肥市房产局随后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上标明,两人各自占有房屋一半的产权。于是,张天华将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做出的房地产权登记。记者昨天了解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天华的诉求,判令房产局的房屋登记行为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2007年6月,张天华和晓楠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2008年7月,房产公司代理人魏某持署名为“张天华”、“晓楠”的委托书,双方各占产权50%的共有协议等材料,向合肥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产证。 2008年10月,房产局在核发的房产证上明确二人各占房产份额为50%。
今年5月,张天华将合肥市房产局告上法庭,认为其未经自己允许,擅自将房屋共有权人所占份额登记为50%的行为错误,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张天华的诉讼请求。张天华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房产局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特别是房屋的共有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将询问笔录经申请人签字。而此案中,房产局不仅未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同时经鉴定,双方各占产权50%的共有协议上的张天华签字并非其本人所写。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合肥市房产局作出的房地产共有权证关于两人所占份额为50%的登记发证行为。
“新《物权法》颁布后,明确规定,对份额约定不明的出资情况,应按照实际出资份额确定各自产权。 ”张天华的代理律师王明红告诉记者,目前很多人对这一规定并不了解。王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想在房产证上登记共有权人的名字,一定别忘了约定好各自的具体份额。(刘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