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肖像被丽人妇科医院用作整形美容的商业宣传长达1年之久,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林志颖提出诉讼。3月28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肖像权、名誉权案件。
“不老男神”得知自己“被代言”
据林志颖代理律师朱晓磊说,今年1月,林志颖偶然从粉丝处得知,在合肥丽人妇科医院的官方网站上,挂上了自己的肖像,并且用自己的肖像做起了治疗疤痕性脱发的整形美容宣传。朱晓磊说,该宣传文章自2012年发布之日起至公证保全之日,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
得知这一消息后,林志颖觉得非常震惊。“他根本没有收到过这家医院的通知,也不曾代言过类似的产品,医院属于擅自使用林先生的肖像。”朱晓磊说。此外,朱晓磊表示,像此类整形类宣传,不管代言费用多高,林志颖都会拒绝合作。这样的商业宣传给林志颖的个人形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状告医院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
昨天下午,在电话中朱晓磊告诉记者,在得知“被代言”后,他们第一时间去北京公证处对该网页做了公证保全,留存证据。2月13日,他们向合肥丽人妇科医院发送了律师函,希望其立即停止侵权,向林志颖赔礼道歉,并赔偿林志颖一切损失。“我们希望可以协商,妥善解决此事。”但从送律师函至今,林志颖一方都未收到来自该医院的任何回应。“律师函上有我们的联系方式,可是至今他们也没有回复我们。”
林志颖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私立医院未经他允许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严重侵犯,于是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医院不承认用过林志颖肖像宣传
3月28日,晨报记者联系上合肥丽人妇科医院,问及此次肖像侵权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医院从未使用过林志颖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问及是否收到律师函,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收到。昨天下午,记者登录该医院官网,并没有发现网站上有林志颖的照片。
对于该医院的回应,朱晓磊表示,不排除医院已经将网页删除,但如果医院方不肯承认侵权事件,只有在法庭上用证据说话。
据了解,林志颖向法院提出请求,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合肥丽人妇科医院负有向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合肥丽人妇科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林志颖公开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林志颖肖像权、名誉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名片大小。此外,林志颖希望法院判令合肥丽人妇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公证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整,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66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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