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
1、高新区NA2-1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
2、高新区KD1-7-2号地块竞买人须为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法人。
3、高新区KD4-2号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竞买人或其所在母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或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4、W1402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公司法人。
5、W1402号地块竞买人须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提供蜀山区政府书面确认的已充分了解安置房面积、户数、户型、楼层、朝向、交房时间(土地成交后22个月内)等具体要求的承诺文件。
6、S1406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7、S1407号地块竞买人须为公司法人。该公司法人或其所在母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或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8、S1406号、S1407号地块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现状有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二、其他出让详情: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参考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该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上述宗地的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必须有1次(含1次)以上的报价,否则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须在提交报名申请时,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4、高新区NA2-1号地块、KD1-7-2号地块、KD4-2号地块竞得人注册地如不在高新区,须在土地成交后在高新区注册。
5、高新区NA2-1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地块范围内自持酒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6万平方米,且10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6、高新区KD1-7-2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全部自行持有,不得对外销售。
竞得人须确保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1年后连续5年年均税收须不少于50万元/亩。否则,视为违约,不足部分由高新区管委会和国税部门监督竞得人以现金补齐。
7、高新区KD4-2号地块竞得人须在地块内沿城市道路规划建设1座占地面积36亩、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38万平方米的24班中学。该中学须与整个项目同步规划,并按照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时间竣工验收。中学建成后土地及房产均无偿移交高新区管委会,并及时履行相关证件变更手续。
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半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结构封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8、W1402号地块竞得人须对54.8亩出让土地和1.79亩分摊拆迁安置用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项目建成后,须在地块内提供55套(每套65平方米)的非底层和非顶层住宅作为安置房,由合肥昌河实业有限公司按2200元/平方米购买。如因设计需要,安置房套型超过65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由合肥昌河实业有限公司按25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房分摊占地面积按划拨方式供应。
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40日内与蜀山区政府及合肥昌河公司签订拆迁安置三方协议,协议须明确安置房购买价格、建设位置及交房时间等有关事宜。
根据规划、建设部门要求,如地块内及南侧沿长江西路绿化树木不需保留,由竞得人负责迁移并承担相关费用。
根据规划要求,樊洼支路绿线宽度为10米,竞得人须实施该段城市绿地,此段道路绿地面积不纳入总用地面积指标内平衡。
竞得人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年半内竣工。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9、S1406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和标准无偿同步代建规划防护绿地及龙图路以北、西递路以西的15亩和西递路以西、规划未命名支路以南的6.75亩公园绿地(公园绿地最终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
竞得人须按规划部门要求无偿同步代建徽山路至宿松路段的规划未命名支路。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
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龙图路以南、西递路以西地块内同步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包含:社区服务中心、18班幼儿园、社会停车场、健身中心、社区广场、社区公园、邮局、银行、电信、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敬老中心及其他设施。其中,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和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的18班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具体业态最终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竞得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3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0、S1407号地块竞得人须按规划部门的要求和标准无偿同步代建十五里河河道北侧的23.87亩规划绿地、15.49亩市政绿地、35.13亩河道绿地和商业地块南侧的3.9亩社会停车场(规划绿地、市政绿地、河道绿地和社会停车场最终面积均以实际测绘为准)。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包河区政府;
竞得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结构封顶)。若未按期开工或竣工,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11、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照合规[2012]104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12、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拍卖文件办理项目立项、企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13、本次出让宗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土地登记,并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14、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应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提前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5、竞得人承诺在竞得后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土地,否则,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16、受让人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规划建设及施工许可,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否则,由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17、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8、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或变更公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