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起纠纷 业主开发商互相告
昨天上午,合肥市民李霞(化名)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李霞以延期交房为由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而开发商却提出反诉,认为李霞自己拒绝收房,对她提出空房管理费的赔偿,庐阳区法院遂对两案合并审理。
李霞称,2005年5月,她购买了一套位于香港广场大厦的房屋,打算在2006年8月底收房后就出租出去。可直到2007年4月1日,开发商才通知业主们前去协商延迟交房事宜,并与包括李霞在内的业主们签下补充协议,内容为业主同意交房日期延期至2007年3月31日,开发商则支付2006年8月3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1万余元。直到今年2月,她才等到收房通知。但当她前去收房时,却发现开发商只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于是她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万余元。
庭审时,李霞提出自己无法收房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备齐收房手续所致,而开发商却坚称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并有合格报告,多家业主都相继收房,办理了房产证,只有李霞至今未收房,要求李霞支付从收房日2月15日到11月30日的4万多元空房管理费。此案为当庭宣判。 (刘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