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黎姿肖像被用于“合肥协和医院”“专业男科”“专业妇科”广告上 资料图片
【新民网·独家报道】12月24日,新民网记者从代理律师处获悉,备受关注的香港影视明星黎姿状告合肥协和医院侵犯肖像权一案,二审判决结果已下达:除了维持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外,医院还需赔偿黎姿经济损失10万元。
新民网记者了解到,黎姿诉称,2007年底到2008年初,她和她所属的公司先后接到投诉,称合肥协和医院从2007年到2008年在安徽省内多条长途巴士及公交汽车上散播印有她肖像的广告,内容为未经批准的性病和妇科病非法医疗广告。
黎姿认为,协和医院的这种行为给她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也给其所属公司的形象和运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合肥协和医院停止侵权,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60余万元。
黎姿代理律师、上海广盛律师事务所刘春泉告诉记者,一审法院认定协和医院侵犯黎姿肖像权的行为成立,判决医院赔偿黎姿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并要求医院刊登道歉声明。但黎姿认为,作为知名度高的演员,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医院非法使用,侵犯了其利用肖像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损害了其他黎姿合法代言的企业利益。据此,黎姿提出上诉。
12月1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医院还需赔偿黎姿经济损失10万元。此判决亦为终审判决。(新民网记者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