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经理挪用268万公款 东方广场延期交房一年多

位于合肥市徽州大道的东方广场项目,两年来陷入了延期交房的纠纷。为此,众多业主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合肥耀华”)支付延期交房的赔偿款。5月15日,记者调查了解到,在这起房产纠纷的背后,隐藏着一宗惊人的刑事案件。日前,包河区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判令合肥耀华房产公司向13位写字楼业主支付延期交房的损失。

“明星楼盘”延期交房

资料显示,东方广场项目,规划建设为都市商业中心,可谓是一个明星项目。记者了解到,购房时,开发商与业主约定,楼盘会在2012年12月31日交房。可是,2012年12月20日,400多户业主收到了开发商的一封致歉信,称交房时间要延迟至2013年3月31日。可2013年3月22日,业主再次收到了开发商的致歉信,交房再次被迫延期,目前,还没有完全交房。部分业主随后向包河区法院提起了维权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不过,在随后的庭审中,开发商对无法交房给出了一个让人吃惊的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葛某涉嫌刑事案件。

施工经理挪用公款

葛某曾经是浙江华厦安徽分公司经理。2009年3月28日,浙江华厦与葛某签订《经营承包合同》。随后,该公司将东方广场南地块项目交给安徽分公司经营管理。2009年6月,葛某从该项目钢筋分项工程承包人李某处收取两笔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80万元,将其中5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余款未上交安徽公司财务。同年5月到6月间,他挪用125万元保证金。2010年12月27日,葛某将该项目工程进度款100万元汇给他人。2011年1月7日,葛某将其中40万元归还安徽分公司。

犯两宗罪获刑11年

2011年8月15日,葛某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东阳市法院审理查明,葛某挪用浙江华厦安徽分公司的资金人民币268万元,至今尚有228万元未还;此外,他还截留工程履约保证金80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6月,东阳市法院作出判决,葛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葛某案发后,东方广场项目的施工进度受到的影响非常大。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已对该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合肥耀华房产公司支付各位业主四万到五万元不等的延期交房的赔偿款。3名业主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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