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中一套商品房,恰好对方正做认筹活动,她当即交了认筹款。17日,市民晋女士来电求助,开盘后去购房,却发现心仪的户型没有了,想找对方退还当初缴纳1万元认筹款却遭拒。
晋女士是河南人,目前租住在伍家岗,8年前和爱人来宜昌打工,孩子则一直留在老家。经过多年打拼,手头有点积蓄,夫妻俩就想在宜昌买套房子,将孩子和老人接过来。
“上个月,我看到出租屋附近一家楼盘做宣传,说缴纳认筹款,1万可以抵2万,便心动了。”晋女士说,两口子商量妥当后,前往售楼部了解情况,并看中了一套带有两个卫生间的户型,随后便缴纳了1万元认筹款,并签订了认筹合同。
认筹款缴纳1个月后,该楼盘开盘了,她和爱人立即前往选购房屋,而到现场后才发现,她当初相中的户型早已没有了。
“我当初交认筹款就是为了买这个户型,既然没有了,我也不会选择此处的房屋了。”晋女士随后找到该楼盘的工作人员想把1万元认筹款要回,但没能成功。
昨天,记者从开发商处了解到,当初晋女士缴纳的认筹款实际上就是房屋购买的定金,并签订有相关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这钱是不能退的,如果晋女士这次没有选到中意的房子,可以等下一期的楼盘开盘。记者在晋女士处看到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其中确有“认筹金等同为定金”的约定。
对此,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锐解释,购房者在缴纳认筹款时,如果没有同开发商签订任何协议,认筹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购房者在认筹过程当中所交的认筹款是可以索回的。但缴纳认筹款时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且明确约定“认筹款等同为定金”后,消费者如因个人原因拒绝买房,认筹款则不能退还。晋女士的情况应该属于后者。
赵律师说,现今认筹行为在售房过程中非常普遍,但认筹行为中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房价、何时交房等等,所以在缴纳认筹款时一定要理性分析,最好以文字形式明确开盘时间、价格、户型、违约责任等,以免将来出现被动。同时,消费者在签订认筹协议时,必须认真对待其中的每个条款,搞清楚其中的法律性质,慎重签订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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