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或执法行为; (四)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第七条对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任何形式的罚款、罚金; (五)任何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六)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亦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自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由被保险人按照房屋购置价或借款额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第十一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贷款年限对应的费率计算。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公司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本公司受理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调查审核,并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付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款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 第十五条本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如果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险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并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条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有关实物证据,并立即通知本公司,协助查勘。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以及其它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解约通知书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本公司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费用,该项费用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若遭受部分损失,本公司一次性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二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计算实际损失时扣除其折价金额。 第二十六条抵押房屋价值中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的,其损失计算以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所含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若发生变更,本公司在赔偿时以抵押时所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二十七条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可根据被保险人和贷款银行达成的有关约定,由本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贷款银行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约定或接受。根据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可以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并依法进行代位追偿。被保险人应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分摊的责任。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或者其房屋继承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或本公司一次性支付财产损失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或者一次性赔款虽然没达到保险金额,但累计赔款达到两倍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提前清偿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的还贷证明等有关单证,向本公司提出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当投保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三十三条终止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按现值计算退还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并扣除5%手续费。 实际承保年限按整年确定,不足一年部分按一年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告知或通知等内容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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