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2014年,中央财政补助下达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78.1亿元,占全国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的6.5%,位列全国第四,该项资金已于5月底前分配下达至各市县。
自今年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可打通使用。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办法和比例,将中央专项资金统一下达市县,各市县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支出,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规定,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贴息等支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近年来,省财政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纳入民生工程,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落实省级补助资金,不断增强市县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保障能力,努力改善广大群众居住条件。省财政厅要求,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工作或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