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的陈女士将名下一套十多年前购买的房改房出售,并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然而,临近合同约定买受方支付房款的日子,买方调取了该房屋的房产档案发现房屋的“房龄”比陈女士告诉他的要多五年,要求陈女士降价。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而闹上法庭。
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家比较关注地段、楼层、户型、装修、价款等因素,往往会忽略“房龄”,在合同中也不会对此进行约定。除了买房人自身不够重视外,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基本回避“房龄”细节。虽然在本案中因为买受方是一次性付款,不涉及按揭贷款,因此“房龄”问题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陈女士没有确切告知房屋房龄存在过错,但张先生自身没有全面了解房屋情况也存在过错。卓律师建议,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考察“房龄”是重要环节,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房屋的“房龄”,并约定买家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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