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金某是长丰县左店乡韩庄村人,其曾在胡某的养殖场工作。2009年,金某向胡某提出辞职时要求其支付所欠的工资4240元。胡某以养殖场经营不景气为由暂缓支付,并向金某出具了欠条。此后,金某每年向胡某索要欠款未果。2014年2月7日,金某来到长丰县左店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依法进行了调解。2月11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胡某将4240元工资欠款全部还给了金某。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属于我国民法意义上的合同之债。
一个合同生效后便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而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本案中胡某与金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应认定欠条合法有效,且金某每年都向胡某索要欠款,其诉讼时效每年都会重新计算,因此金某主张权利有理有据,胡某也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将所欠工资返还给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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