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夏,王先生经某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亦庄开发区的一套别墅,谈好交易条件后,王先生与卖方、中介公司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随即,王先生又委托该中介公司协助办理贷款手续、过户手续。因为王先生个人原因,申请贷款遇到一些困难,于是应王先生请求,中介协助他将房产实际过户到了王先生的爱人和妹妹名下。过户后,王先生向中介公司索取购房发票,而中介公司无法提供,王先生便一直拒绝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认为自己为王先生提供了这么多的服务而王先生却不给自己任何报酬,感到很委屈,遂将王先生告上法庭。法庭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的法定义务已完成,而提供发票并非中介公司的义务,王先生应支付中介费。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王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报酬,双方达成和解。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法务部解析
1.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中介公司已促成王先生和原房主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这样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的法定义务已完成,王先生应依法支付居间报酬(即中介费),至于后续的协助办理贷款和过户是另外的委托关系,且均已完成。
2.提供发票是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并非中介公司的义务,王先生应向卖方,也就是原房主去要发票。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法务部提示
二手房购房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把自己的相关要求想好,并与卖方协商一致,如案例中的购房发票要求,购房人应与卖房人协商,并将其写入《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样能有效防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找不到支持自己合理要求的有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