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合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新规进行解读。《通知》对拿地、规划、预售、交易、广告、工程质量做出了一套新要求。
拿地先缴纳5%开竣工保证金
拿了地却不建设,合肥市首先对这样的企业亮出“黄牌”。
根据《通知》,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将实施开竣工报备及履约保证金制度。今后,全市用地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并且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同时,用地单位须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期到期及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竣工)报告,不按时开工及竣工的则要说明理由。如按期开工则返还50%,按时竣工则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而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对于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擅自修改既定规划的企业,这样的行为也被明令禁止。根据《通知》,建设单位如需修改规划必须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获批后才可修改。
此外,用地单位不得以公寓式办公、办公式公寓、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以及产权式酒店等建筑术语规划报批商品房。
没领证也想预售,小心被扣信用分
“除了少数企业未按期开竣工,市场上还存在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预售的事实。”合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乡建委主任常先米表示,今后在合肥开工的项目只要符合预售条件,均应全部向房产部门申请,按预售方案进行预售。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内部登记、认筹、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向购房者收取购房定金性质的费用,变相销售商品房,将被处罚。”常先米称,一旦出现此类情况,该企业除了将依法退回所收取的资金外,还将扣除企业信用分,同时计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报,影响其今后在国内经营房地产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合肥市还将规范计划实行分割预售的项目,其中,规划用途为酒店的项目将不得进行分割销售、规划用途为商业设施的项目则不得进行划线分割销售。
广告不得使用“学区房”等内容
市民在挑选楼盘时,往往被房地产商的一纸广告所打动,而广告也成了部分商家“忽悠”消费者的战场。为此,《通知》对房地产广告发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今后,房地产商不得用其他项目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图;广告当中也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者含有升值及投资回报的承诺。另外,宣传中还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尤其是不得使用“名校”、“学区房”等内容,涉及学区的,应当将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
需要提醒的是,乱打广告的房地产商今后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其中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合肥市房产局局长汪菊喜表示,如果开发企业事后违反当初约定,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了心仪的商品房,准备好了资金,就将面对一叠买卖合同。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制定合同样本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附加条款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据相关规定修改后方可备案。
此外,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提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处公示。签订正式合同时,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
房子有严重质量缺陷,或将现价退房
不同于其他商品,商品房在交付后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往往要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对此,《通知》要求,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应该明确对交房后工程质量缺陷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约定,原则上还应约定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测与判定。
经过检测,对存在一般质量缺陷的商品房,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消除质量缺陷并保修;涉及对建筑结构安全有严重影响的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现价退房或换房,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退房时若房价上涨,应按房价上涨幅度予以调整后退还,如遇降价的则应以购房时的价格予以退还。”常先米称,价格上涨幅度将参照商品房所在小区同等面积、楼层的在售商品房销售价格,如果所在小区商品房已经售罄,将参照该小区附近在售楼盘价格。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延期交房的,应书面告知购房人逾期交房的原因、整改措施及交房期限,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业主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户(套)出具商品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书面证明资料。
分户验收合格证明资料要加盖建设、监理和施工法人单位公章,作为《工程质量保修书》的附件一同交予购房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交付后,应依据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在质量保证金托管期满前两个月告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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