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银监会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开业,批准其业务范围为办理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贷款业务等。
由政策性银行来承担政策性金融保障任务,更好地推动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不失为一项明智之举。一方面,它可以确保棚户区改造等的资金需求,避免因为资金不到位而影响这些工程的实施;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假汝之名”的信贷灌水。关键在于,这项政策的实施,会不会出现漏洞?
也许有人会说,管理层之所以将“住宅银行”设在国家开发银行,就在于国开行是一家政策性银行,必须成为政策性任务的主要承担者。问题是,从这些年来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操作和运行来看,也不是铁板一块,不是不敢“越雷池一步”。实际上,政策性银行在利益的驱动下,也做出了一些违反政策要求的事情。
以上世纪九十年代成立的农业开发银行为例,成立这一政策性银行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为了更好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粮食收购,是农业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然而,实际执行结果,却是大量资金流向了农业和农村经济之外,流向了以农业为名的各种经营、开发和建设,以至于最终农业开发银行也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不良贷款,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从国开行这些年来的实际动作情况看,虽然名为政策性银行,但真正用于政策性扶持的贷款也不是很多。特别在政府融资平台兴起以来的这段时间,国开行投向城市建设的贷款,可以说一点也不亚于其他商业银行。相反,由于挂着政策的头衔,在给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过程中,审批手续等还比商业银行简单。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开行的“住宅银行”成立以后,能否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失位、不错位呢?能否真正将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及其相关的基础设施工程呢?显然,还需要观察。
在这项政策的落实过程中,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住宅银行”把握。一方面,如何对棚户区进行认定。因为,从目前地方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态度来看,为了能够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都在不惜一切代价地扩大棚户区的范围,将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住宅也列入到了棚户区改造范围之内。如以整体改造为名,将九十年代中后期建成的房屋也一并划到棚户区改造范围,又如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在所改造的范围内建设高档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等。对这样的“棚户区”,国开行将如何把握、如何定位,值得关注。
另一方面,如何监督资金使用。地方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大多交给了平台公司。而从平台公司的情况来看,多数都运行十分困难。那么,在争取到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和政策时,会不会将这些资金挪作他用呢?如果发生挪作他用的现象,“住宅银行”将如何处理呢?不然,要不了几年,“住宅银行”就会爆发风险。
同时也要注意的是,在国开行设立了“住宅银行”以后,商业银行是否也能向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以什么名义贷款,贷款的额度如何控制,利率如何确定。要知道,以平台公司为主的棚户区改造建设载体,一旦既能从政策性银行获得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又能从商业银行获得同样名义的资金,就会形成一团乱麻,就会出现资金被大量挪用的现象。这方面,教训还是很多的。
当然,我们不该对“住宅银行”抱如此悲观的态度,只是大量既往事实告诉我们,美好的初衷如果产生不了良好的效果,问题就可能会很严重。像商业银行设立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构、保障性住房信贷服务机构、个人消费信贷服务机构等,也都可以看作是一个个的“专业银行”,尤其是一些地方成立的村镇银行等,更应该成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三农”等的“穷人银行”。可是,有多少银行是真正按照机构设立的要求去做的?不然,为什么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三农”项目始终处于十分艰难的资金困局之中。
我们不怀疑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导向作用、政策性服务功能,关键在于政策的执行不能走偏,不能走形。棚户区改造不仅关系老百姓的住房条件改造、生活质量提升,也关系经济的稳定增长,作用大责任也大,正因为如此,“住宅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就不能有差错和失控,这样才能给居民带来实实在在的期待与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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