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风的转变与批评的繁荣

    近年来,我国文艺批评呈现出兴盛的态势,从事批评的队伍有所扩展,批评的文体与形式增多,批评的质量也获得提高。但是,文艺批评活动中仍存在种种文风不正的表现,成为影响我国文艺发展的重要障碍。改善文风,转变文风,坚持科学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是文艺批评的基本要素,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也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的当务之急。

  当下批评文风的不正具有多种表现。

  浅尝辄止,虚以委蛇。一些批评面对文艺活动、作家艺术家及其作品,仅仅止于表层的评说,并不打算做深入的研究。他们或者旨在对某个领导意图的诠释,对时下文坛某些现象的褒扬,只是堆积一些表面的、程式化的套话,不痛不痒,不温不火,对批评客体既不予以全面解析,也不进行深度评判;或者受人之托,不得不做,漫不经心,虚以委蛇,说些言不由衷的话,明显带有应付和交差的意味;或者沿袭充分肯定、最后稍稍指出一点不足的模式,无伤大雅,圆润通畅,谁也不得罪,你好我好大家好,乐陶陶,暖融融,皆大欢喜。他们时时担心来自领导、媒体以及文艺创作者、制作者、营销者等各方面的不满,惟独不担心此类批评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批评的意义,放弃了对于社会和受众的基本责任。

  任意拔高,扬长抑短。此类批评大多受有关部门、企业、媒体或个人之托,不顾对象的实际水平,刻意作出过誉之词。有的作品本来质量平平,却任意拔高,将其夸大到令人汗颜的程度;本来还有一些亮点,却过度渲染,直到令人反感尚不肯罢休;对于客观存在的弱点,则百般掩饰,极力消解人们的不良印象。此类批评有的是在某种权势的压力之下做出的违背客观事实的臆说,有的是在市场竞争背景下屈从于物质利益的诱使所作的被动式评述,与其说是批评,不如说是广告更为准确。有时该类评论还以培植新生力量为理由,希望人们能以大度的心态予以宽容和理解,但其结果则是对年轻文艺工作者的误导。此种文风或许能够得到一些人的青睐,换来不菲的报酬,但对于文艺建设毫无益处。

  虚张声势,空洞无物。主要体现为以某种话语权威身份、或是以官方为背景所从事的文艺批评。此类批评通常不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而是借用某种权威的表述为理论支撑,以一般文艺政策、领导人阐述作为基本依据,使之获得不容置疑的天然正确的地位,似乎在其背后隐喻着某种特殊的身份象征和权威性符号,于是也就难免在批评文本中时常出现以权势压人,以大而空泛的套话空话、貌似理直气壮实则文不对题的话语吓人。他们有时或采取大而化之的方式,将具有独特意义的命题遮蔽在一般性的理论模式之中;有时则继续沿用庸俗社会学的思维方式,以简单的类比、对应代替复杂的个性化研究,导致论述中的逻辑混乱和以偏概全。

  食洋不化,借以蒙人。 一些看似颇具理论素养、但是大而空的批评,通常会较多引用西方当代理论家的某种观点,加以嫁接和移植,转化为对于中国文艺界某种现象或作品的批评。这种批评通常并未深入洞悉外国文艺理论的实质,以及生成的语境和适应性,而是采取简单对号的方式,使之成为评述批评对象的法宝。 有人感到,如果不是引用一些西方的话语,似乎就不够深刻,不够先锋,甚至搬来连他们本人也未必弄懂的理论,实在无异于蒙人。此类批评者或急于建立自己在学术界的影响,或深受学术竞争与科研指标的压力,表现出较强的急功近利的特点。如此借他人大旗,遮掩自身学养的不足,其批评当然不会真正触及对象的深层内涵,也不会为学术界乃至更多受众所接受。

  相互攻讦,咄咄逼人。这种批评,或者双方有着较深的思想与观念的隔阂,或者在具体艺术见解上有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在对其作品评论时失却公正、客观与科学的态度,或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或是言辞苛刻,不给情面,甚至将话说绝,不留余地。这种批评常常超越学术研讨的范畴,具有人身攻击或揭其隐私的意味。也有人面对某些批评难以接受,予以反批评,同样以攻讦的姿态出现,或是无理争三分,或是得理不饶人,置斯文、雅量、体面、风度全然不顾,以致将一些不够分量的争议对簿公堂,大有穷追猛打、置对方于死地之气势。这样的批评,热衷于斗争哲学,将文艺批评看作是敌对的战场,认为只有充分的犀利、尖刻与不依不饶,方显得自身正确与不可战胜。

  出现文风的弊端,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 同时也是当代文化建设中难以避免的现象。诸如作家艺术家提升自身作品及个人声望的欲求、批评者对自我生存景况的焦灼和急于改善的愿望、文化艺术生产企业及个人对获得市场与产业成就的企盼、政府文化艺术管理者对创造文化艺术实绩的追求等等,都成为影响文艺批评走向科学与规范的重要因素。过度的功利性追求,过分的政绩化追求,实为困扰人们进行科学的文艺批评的羁绊。批评文风不正,严重干扰着文化建设与艺术创新。

  改善和优化批评文风,形成科学和规范的批评态势,促进批评的繁荣,应当注重从几个方面加强批评者及其批评精神的建设。

  第一,强化批评者的主体意识。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使得很多人并未将文艺批评者视作一个独立的具有充分主体意义的群体和个体,甚至不少人们至今还将批评者看作是作家艺术家的附庸,或者是意识形态的工具,抑或是文化与艺术市场的吹鼓手。正是基于此,许多批评家难以在批评活动中以强烈的主体意识主导自身的批评活动,甚至滑向以他人意志为转移的泥潭,失却批评者存在的意义。

  同作家艺术家一样,批评活动是社会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文化建设的重要一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批评家也应当具有鲜明的浓烈的主体意识,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主导自身的批评活动,将批评活动看作是不依附于他人的具有独立意义的研究和探索;同时,还要将其视作一项充满了创新意义的活动,即在批评中超越作家艺术家及其作品所呈现的高度,生成自身的价值判断和理论成果,惟此才能实现批评者自身的价值。

  批评者主体意识的确立,对于改变和优化批评文风具有本质性意义。文艺批评者应当将其是否具备主体意识作为最重要的素质来看待,在批评实践中促使批评者主体性的不断确立、成熟与高扬。在强烈的主体意识制导下,批评者当会以充满激情和使命感的姿态出现于批评界,克服各种不良因素带来的影响,不依附于任何权势的重压和物欲的利诱,以自己的良知面对纷繁复杂的文化艺术活动,以宏阔的视野面对当代文化发展的重要课题,以严谨的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任何一位作家艺术家及其作品,从而促使自己端正文风,不断奉献出优秀的批评成果。

  第二,促使批评伦理的形成。批评伦理,即在社会化的文化艺术批评活动中,人们相互间应当具有和遵循的一般道德的尺度。批评家应以一定的道德意识参与批评活动,以符合社会一般行为准则的伦理关系和尺度作为规范来评价文艺家及其作品,以基本的道德规范来约定和处理批评者与被批评者之间的关系。

  文艺批评的各方,应当形成批评伦理的共识。在当代文艺活动中,批评者与被批评者是建设文化的两个方面,理应共同承担起社会文化建设的重任。他们既是理论对话的两端,又是共同建设社会文化的战友,理应在此基础上形成共识,以积极的和健康的态度对待批评,以有利于文化发展作为共同的目标,携手承担起建设与发展文化的重任。在批评活动中,应以人格平等为基础,建立起人与人相互尊重的局面;应以共同发展为愿景,创建与人为善和强化责任的批评氛围;应以公正、公平和实事求是为准则,实施科学的文艺批评。

  作为批评者一方,应自觉肩负起社会文化建设的责任,以推进文艺创新为目标,在批评活动中坚持说真话、真诚地说话,善意地、严谨地对待所有批评对象,坚持与文艺家进行科学的研讨与切磋,不将学术层面的问题随意放大,也不在涉及更广阔领域的问题上失语,既不作无原则的吹吹拍拍,也不作伤及他人尊严的恶语相向。

  而作为批评的另一方, 文艺产品的创作者、传播者、经营者等,也须深刻理解批评的意义,批评决不是简单的歌功颂德,不是无价值的吹捧,以及浮光掠影的美誉,而是科学的评判与深刻的分析,因此应当以积极的热忱的态度面对来自各方的批评,哪怕是比较尖刻的犀利的批评,也应当容受和理解。

  第三,建设职业化的批评家队伍。改善与转变文艺批评的文风,与是否拥有宏大的批评家群体、特别是能否建立起职业化的批评队伍密切相关。

  职业性的批评家,是将参与社会文艺批评活动作为自己的基本职业,这就要求他们更应当具有批评家的职业操守,具有更高的职业化批评素养。首先,他们以文艺批评为职业,势必具有更强的使命感和事业心,以及参与文艺活动的稳定性、持续性,在参与社会文艺批评活动中,更重视道德操守和职业信誉,更看重自身的批评作品是否符合大众需求;其次,他们懂得,只有具备科学的理念和严谨的态度,方可使他们在批评生涯中获得更好的社会声誉,赢来更多受众的信赖与追捧,从而得以生存和持续发展;再次,他们更渴望与众多文艺家建立和谐的严谨的关系,促使他们以科学的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形成与批评对象的交流与互动,产生更为良性的批评效应。而作为兼职性的批评者,在批评理论及批评规律的研究上难免付出不足,又因各种因素缠绕,其批评的使命感和责任心也难免弱化,这将直接影响到批评活动中优良文风的形成以及批评质量的提升。建立人数众多的职业化和业余型并举的批评家队伍,是我国文艺批评得以繁荣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化文艺政策,推进文艺批评职业化的进程,社会各界及媒体也应充分尊重批评家的社会地位和贡献,使他们获得与其贡献相适应的声誉和报酬,保障批评家生活的必需以及批评创新活动的持续展开。

  第四,加强批评法规建设和舆论监督。作为文艺批评法规的确立和坚守,是保障文艺批评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石。批评法规从属于文艺法规。没有完善的法规和政策,没有以媒体为主要代表的舆论监督,便不能有效保护批评家的基本权益。只有在获得充分保障的条件下,批评家方能畅所欲言,说真话,以真正科学的态度面对文艺活动及其产品。

  健全与完善的法规,是保障批评家基本权利和言论自由的基础。批评家在恪守国家法规的基础上,拥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法规应当保护人们批评与言论的权利,同时也要保障被批评者进行反批评的权利。只有在积极研讨和深入对话的基础上,才能够出现热烈和生动的局面,促使文风的转变与优化。批评与被批评者之间的对话是交流与商榷的过程,其间既有亲切与和谐的交融,也可能出现激烈的交锋,法规应当充分保证对话的正常进行,杜绝对于他人带有个人攻击式的批评,以及对个人隐私不负责任的张扬。对那些试图借文艺批评的平台,达到人身攻击甚或其他非善意目的的行为,应以法律的威严加以揭露和制止。

  舆论监督同样是重要的。批评家基本权益的保障,批评与被批评者之间的某些冲突与争议,均需要一定的社会机制加以约束与监督,而在社会监督的整体系统中,舆论监督是最为行之有效的。充分运用舆论的力量,能够保护批评家的基本权利,调适文艺批评的氛围,鼓励和推进积极与健康的批评,约束和制止某些不正常与不和谐的批评。其间,既要倡导批评的充分展开与科学运行,又要监督文艺批评的各方,共同遵循公正、公平的规则;既要鼓励批评的严肃与深刻,又要防止出现人身攻击和人格伤害;既要推进批评活动的拓展,又要坚持文责自负,要求批评者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促进批评文风的转变与优化,不是单纯的批评家群体的问题,也不局限于文艺界自身,而与社会文化建设各方面密切相关,更与国家文艺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关联。只有促进批评文风的转化,方能推进批评的繁荣,进而实现文化艺术活动及其产品的大幅增长和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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