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合肥市国土局获悉,合肥市日前已经公布“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未纳入城市统一改造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实施升级改造。但一环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升级改造为住宅用地。
合肥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涉及单位内部职工安置、设备搬迁和建筑物处置的,将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负责。拆除原有房屋重新规划建设的,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后2个月内拆除地上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按照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依法解除。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需与周边相邻单位统一规划实施的,可自行确定合作方式,实施联合申请。一环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升级改造为住宅用地。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