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终于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上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公众可以在9月15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电子邮件3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信息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并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物权法专家表示,不动产登记,就是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目的是对不动产上的各种物权进行登记。在我国,不动产上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通过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如坐落、面积、层数、结构等)及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清晰、真实、准确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并向外界公示,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制度能够实现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这三大基本功能。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征求意见稿根据201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要求,贯彻国务院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精神, 遵循整合职责、物权稳定、方便群众、严格管理4个原则。
为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登记机构的信息要纳入统一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二是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三是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四是对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使用进行规范。
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统一的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并对登记簿的介质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保存义务等进行明确。同时,为妥善处理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新证和老证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
本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愿,允许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方提出登记申请,在登记机构登记前还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二是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三是严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当场受理;登记机构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视为符合受理条件。四是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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