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省城市民买房的交付条件不再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昨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废止了《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并结合省城实际,制定一个补充的管理规定。
据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炜介绍,新修订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省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市条例”的主要内容已被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省条例”所替代,部分条款与后两个条例不符。
以前,很多买过房的市民都知道,购房合同一般都是由开发商制订,买家很难修改、补充。房子拿到手时,才发现小区的很多配套设施都没有完善,而“市条例”也未对物业的交付条件做明确界定,仅规定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而修订后的“省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满足水电气、通信、规划等各方面要求后方可交付。
此外,还有很多关系业主切身利益的内容,“市条例”都没有涉及。比如,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并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而且,“市条例”也未就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作出明文规定,这些内容在新修订的“省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记者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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