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5日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自治区政府22日印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宁夏各市、县(区)对居民(含外地居民)在本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住房套数查询证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对购房人的房屋套数进行查询。
此次出台的《意见》被宁夏业界称为“新九条”,内容涉及支持居民购房消费、合理控制土地放量、有序调整建设规模、鼓励引导团体购房、拓宽实物安置范围、金融支持住房消费、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支持普通住房建设、优化环境规范市场等方面,与之前已经公布房地产新政的其他地区相比,“宁九条”内容更丰富,操作性更强。
在信贷政策和普通商品房界定标准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信贷需求,合理支持居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信贷需求。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可以达到购房总价的75%,并不得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意见》提出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将普通商品住房面积标准统一调整为144平方米及以下。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1平方米至144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及以上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其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意见》还鼓励引导团体购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通过降低销售价格、减免相关费用等措施,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或者办公用房,满足职工住房需求,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居民的安置是一项浩大的民生工程。《意见》提出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经与居民协商,可由市县(区)政府在商品住房项目中统一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的商品房,可由地方政府采购,用于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市、县(区)政府可以购买一批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住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意见》要求宁夏各级国土部门合理控制土地放量,对已出让未按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开展全面清理,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时序。国土资源部门、金融机构要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规模和信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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