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的程本余,站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作出了深深的忏悔,同时程本余也为自己作出了辩解,“当时我不知道她被挂在车下,我自己也有女儿,要是知道我肯定不会这么做的,在我将她的尸体抛弃时,她已经死亡了。”(本报曾于2009年11月15日,以《深夜肇事拖挂女子两公里》为题报道此事。)
肇事后拖行受害人并抛尸
据检方指控,2009年11月11日晚10:40许,程本余驾驶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沿森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附近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王某和其男友周某撞倒,王某被拖挂到车身底部。
此时,程本余明知撞人后仍未停车,将王某拖行近两公里后,将王某抱入车内,抛弃至肥西县铭传乡周公山村平塘拐队附近一路边水沟处,并用草遮掩。
经法医鉴定,王某是被钝性外力(如交通工具)碰撞后拖拉,造成身体大面积组织挫碎缺损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已达成26.6万赔偿协议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程本余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有部分异议。他称,事发当晚吃饭时他喝了半两白酒,由于车灯不是很亮而且天还下着雨,就把人给撞了。撞人后因为害怕并且车辆没有办保险,他没下车查看,当时心中只有一个念头“赶快跑”。
当车开出两公里左右快到他的修理铺时,他感觉车子很难开,当时以为是车胎瘪了,待下车一看,才发现车的左前方掉下一个人。“在确定人已经死了,我就把她抱上车,又在修理铺换了轮胎后,存着侥幸的心理把她抛尸荒野。”
“你有11年驾龄,难道分不清楚车胎瘪了与车辆底盘拖挂着人导致车辆难开的区别吗?”面对公诉人的讯问,程本余先是支吾一下,然后说:“我真的不知道,如果知道我是不会这样做的,我自己也有女儿。”
就程本余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公诉人、原告代理人、辩护人三方也展开了两轮辩论。本案当庭未作宣判。
据悉,程本余的近亲属已经私下和受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26.6万余元的赔偿协议。
本报记者张玉学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