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财政获利多时,乱摊派自然少些;若是土地财政没落,乱摊派自然又有死灰复燃之势了。当有效监督和有效追责到位了,企业才有底气对行政逼捐说“不”。
原本财政拨款80万元的“政府大院”改造建设项目,“摇身”变为800多万元。卖地筹款填不了缺,最后百余万元靠企业“捐资”:深圳老板20万元,矿业公司10万元,爆竹厂6万元……这份24家企业的捐资清单,背后是“不捐款别找政府帮忙办事”的“协商”。如此咄咄怪事发生在广西合浦县石康镇。
类似这样的行政索捐或行政逼捐,其实我们并不陌生。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地方就曾有行政“三乱”之祸,媒体称之为行政乱收费、行政乱罚款、行政乱摊派。对此“三乱”,政府也不乏运动式治理,但前治后乱、边治边乱的情况仍然存在。究其原委,无非是积淀已久的体制之弊、财政之困、制约之失、素质之忧。
时间推移至1996年。其时,中共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宣示要建设法治国家。《行政处罚法》等一批规范行政权运作的法律陆续出台,都市报的监督功能也开始显现,“行政三乱”的违法成本上升,各种乱象也逐渐消退。当然,另一个原因是,“分税制”改革已经完成,土地财政走上前台,一些基层政府终于可以借由卖地来摆脱各类行政乱象了。
从国家权力法治化的视角来看,权力和利益分离,是法治的基本规则。卖地财政未必就合法合规,甚至也未必就好过行政“三乱”。一些以公共建设为名行商业建设之实的野蛮拆迁,也曾让被拆迁人怨声载道。“行政三乱”与拆迁乱象,不同的是针对的主体有别,相同的是都有权力滥用的影子。土地财政获利多时,乱摊派自然少些;若是土地财政没落,乱摊派自然又有死灰复燃之势了。
打蛇要打“七寸”,治“乱”也要治到关键。权力之所以滥用,一是滥用的风险不高,二是滥用的得利丰厚。要遏制权力滥用,关键仍在把权力赶进笼子里,同时提高违法违规的风险,使各种乱象得不偿失。
那么,谁来把权力赶进笼子里?往上看,是通过顶层设计和立法完善,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往下看,是通过公众参与和社会参与,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当然,我们其实也不缺监督,缺的是对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而权力的腐败会在碰到足以制约它的权利时止。民众不乏监督与制约公权力的热情,在民众的监督热情之外,还需要纪检机关和反腐部门能及时跟进,依法查处。权责相统一,过罚要相当。对诸如“乱摊派”这样的基层行政乱象过于宽容,认为他们也是为公而不是像贪腐官员那样谋私,从而以“罚酒三杯”式的处理结案,那就不会有基层行政乱象被根本遏制的一天。
以行政逼捐为外在表现的“乱摊派”,实质就是利用公权力非法侵害或剥夺受害人或受害企业的公、私财物。“乱摊派”也许并不可怕,怕的是当事人遭遇“乱摊派”却根本无从寻求救济。企业为什么对行政逼捐敢怒不敢言,还要老老实实奉上“保护费”?不在别的,都在对监督与追责缺乏信心,而又惧怕地方官员借公权假以“合法伤害”。当有效监督和有效追责到位了,企业才有底气对行政逼捐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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