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在合肥市颍上路某小区买了一套住房,谁知刚住进去没多久,噪音问题就令其心情一落千丈。因问题没有解决,卞某将前房主王某、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以及业务员陈某告上了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2008年4月,卞某通过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联系购买王某所有的颍上路某小区18幢的住房一套。看房后,卞某感觉对此房比较满意,于是卞某的妻子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后因卞某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期支付余款,2009年1月5日,卞某与王某重新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同年2月,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王某向卞某交付了房屋。
2009年9月,卞某入住该房。但是住下后就开始受到小区内的噪音困扰。同年12月2日,卞某将王某、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及业务员陈某诉至法院,认为三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噪音问题,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确定购买涉案房屋后,通过中介公司两次察看房屋,签订协议时也经过多次协商,合同的签订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原告无相关证据证实,合肥市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陈某与王某恶意串通,存在欺诈行为,故驳回卞某的诉讼请求。
孙新国王鹏本报记者张玉学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孙新国王鹏张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