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700余万元的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昨天在蚌埠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海风曾任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区长。2009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2009年12月2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风受贿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王海风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土地买卖、征迁、办证、矿山开采等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425.1141万元(含11.48万元购物卡)、36.4万美元、 4万港币、10万新台币以及金条四根、劳力士牌手表两块、诺基亚牌手机两部、“LV”牌皮包一个等物。
案发后,侦查办案机关追缴赃款1533.1万元、1.1万美元,扣押王海风在内蒙古金卓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股权700万元(原值尚未变现)、购物卡等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王海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王海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王海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海风如实交待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判决王海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王海风当庭表示不上诉。死刑复核程序将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张建蒙 陈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