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商报连续报道了省城太阳城经营户为抗议物业收取“不明”费用而多次堵住商场大门的事件。昨日,事情有了新进展,多次变更名称的4000元费用被物业取消了。但不少业主还在担心:当初交了转让费,现在业主要收房,当初交了3~5万不等的转让费怎么办?
昨天下午,太阳城商场经营户于先生反映,就在经营户准备采取进一步措施之前,昨天14时,太阳城所有经营户收到了一则通知,物业公司在通知上表示,对于每户3年的设施设备维修费4000元,物业将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不再向经营户收取。
据了解,当初太阳城物业向经营户收取4000元的费用,就是双方发生矛盾的导火索,物业公司认为这项费用是合法的,但经营户认为不该由经营户来出。
虽然物业取消了这项收费,经营户们取得了暂时的胜利,但不少经营户担心,随着3月28日租期到期,当初支付的3~5万元转让费却打了水漂,一分钱都拿不回来了。据一期业主蒋小姐介绍,2009年年初,她花了4.5万元从其他经营户手中盘下这个铺子,但随着租期结束,业主却要收房,还要另外缴纳2万元的她,觉得自己的损失很大。经营户于先生表示,太阳城三分之一的经营户都面临这样转让费的损失问题。
转让费的损失到底谁来承担?合肥148法律指挥中心律师孙锋认为,出租人把商铺出租给承租人,在合同允许的前提下,承租人把商铺再次出租给次承租人,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期限长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租赁期限,那么合同合法;反之,如果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租赁期限长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期限,那么超常期限的部分无效。
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向次承租人说明了相关期限,次承租人明知租赁期限的情况下仍签订合同,那么损失应由次承租人承担,反之在次承租人不知道租赁期限的情况下,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 纪在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