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称已电话通知业主交房但业主未按期接房,业主称开发商应延期一年多交房,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近日,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纠纷,因开发商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书面通知业主交房,最终被判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业主相应的违约金。
2011年5月17日,尤女士与蓬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卖与尤女士,该商品房为预售性质。合同规定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为87.8平方米,单价为2838元每平方米,总金额为249176元,地下室14100元。
合同对房屋交付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2012年5月31日前向尤女士交付该商品房;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关于水、电、暖、气及其他设施的条件。
合同还对交接手续作了规定,该商品房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交付之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逾期交房责任处理。
2013年8月8日,尤女士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并支付从201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期止按每天26.32元(总房款263267元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尤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房屋于2012年11月1日已达交付标准,当时也通知尤女士来接房,但由于其他原因,尤女士未按通知接房。但尤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按合同约定应书面通知。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尤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对房屋交付的方式、条件及时间进行了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履行了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尤女士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8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1064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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