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该市最新出台的《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充规定》中,对一些不计入房屋面积和不计算为公摊面积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物业用房、连廊、储藏室等均不计入公摊。
公摊面积过大、房屋面积“缩水”是一些购房者反映突出的问题。此番,合肥市出台的这一有效期为三年的新规中,对一些建筑、设施是否列入公摊面积予以了明确规定。其中,建设单位按规定建设的独立使用的公共建筑部位(如物业用房、社区用房、活动中心),位于本幢建筑物内的储藏室、使用功能和服务范围或用途不明(如预留设备房)的建筑空间等,均不计入公摊面积。
此外,合肥市还明确,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塔,道路旁供人行走的廊,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层、设备层以及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作为绿化、小品、通道、休闲等功能的架空层或公共开放的建筑空间,两栋独立建筑物(指分别办理两个规划许可证)之间的连廊、架空通廊等建筑面积,也不予计入公摊面积。
记者还了解到,合肥市对楼层建筑中的很多功能区是否应计入建筑面积,也予以明确规定。其中,不计算面积的范围包括:房屋顶层檐口以上用结构层封闭视为隔热层、闷顶的部分,穿过夹层、插层、技术层、跃层、阁楼层、结构转换层等与之不相通的楼梯间、电梯间(观光电梯)、垃圾道、管道井等,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地下室地面下的集水坑,从地面至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室外平台、露天广场的室外楼梯、自动扶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的室外爬梯、挂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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