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摇号出让”政策的初衷很好,但一些细节值得商榷,譬如怎样区分“真退房”和“假退房”。
“退房”的表现是一样的,但背后的原因却是多样的。首先,不排除一些开发商想通过“假买假卖”的方式变相地卖高价。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开发商因为资金紧张找来“关系人”买房,以此获得银行信贷资金,以便正常周转运营,在解决燃眉之急后,再把房子“退掉”,重新对外出售。
相对于上述两种“假退房”,市场上还有一些“真退房”行为。譬如,一些买房人在备案后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又没钱一次性付款,不得不退掉房子,希望名义上“过户”到非直系亲戚头上。还有一些市民因家庭变故,譬如离婚、生病等等,无力支付月供,从而被迫退房的。
“真退房”和“假退房”,要不要差别对待?如果一视同仁,全部交给主管部门“摇号出让”,这样主管部门岂不成了合肥最大的售楼处?在后面的摇号中能否阳光操作也会引起公众的质疑。
规范楼市秩序,稳定房价,离不开政府“无形的手”,但在整个房地产交易中,备案后退房的行为毕竟是少数,这些房源即便是“原价摇号出让”也很难左右多重因素下的房价上涨态势。而房地产主管部门毕竟是“裁判员”,调控、引导楼市健康发展,有时候“远观”明显好过“直接上场”——房管部门取得房源直接参与销售环节,看似简单,却横生诸多枝节,让原本引导市场的职能和初衷复杂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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