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通知交房地址又不对,一套商品房拖了两年多,才进行交付。为讨回逾期违约金,买房人将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买房人认为违约金应当计算至实际交房那天为止。而开发公司却称早已将交付通知书邮寄至买房人住处,但被退回,应该不需担责。这笔违约金究竟该怎么算呢?近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错综复杂的索赔案。
2006年3月,家住肥西县的陈某在瑶海工业园内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与该小区的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陈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小区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总价款为38万余元。开发公司应在2007年9月28日以前,将经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除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开发公司若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给陈某使用,开发公司需按日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直至房屋交付为止,若逾期超过30天,陈某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因开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房,2007年11月20日,其向该公司提出退房,要求该公司30日内返还房款38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9万多元。12月21日,开发公司的房屋销售代理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承诺办理退房手续,并退还已付房款、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之后双方并未能履行。
这座小区于2007年12月18日竣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开发公司分别于12月20日及次年5月15日两次向其邮寄交房通知书,通知其到公司来办理交房手续,但邮政部门以“原写地址不详”为由将邮件退回。就这样直到去年11月20日,陈某与开发公司双方才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房屋交付后,陈某认为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不仅在生活上给其带来不便,而且在经济上也给其造成一定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公司支付 逾期交房违约金5万余元(按已付购房款38万元的日万分之二,自2007年9月28日计算至2009年11月20日)。
瑶海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已按约支付购房款,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开发公司未按期交房,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开发公司虽未按约定的时间于2007年9月28日以前交付房屋,但在房屋验收合格后,其已于12月20日按陈某提供的地址向其寄送交房通知书。信件虽被邮政部门退回,但可据此推定开发公司在12月20日即有交付房屋的意思表示。陈某以其未按期交付房屋为由,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导致该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未能及时办理交付手续的直接原因。陈某要求开发公司支付2007年9月28日至2009年11月2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万余元,法院酌情支持6243元(从2007年9月28日至2007年12月18日合计81天),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段贤尧)
(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