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产税的目的、房产税的设计、房产税的具体制度细节都还存在巨大分歧的情况下,就轻易断言这两年就开始实施,实在是违背基本常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最近表示,房产税的基调是加快立法,年内不会有所动作;具体时间表来看,2015年房产税应该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完成立法,2017年房产税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这可能是近期有关房产税动态最权威的说法了。
房产税短期不大可能全面实施
但是,我个人判断,房地产税2016年完成立法、2017年正式全面实施的可能性不大。何也,源于房产税的复杂和在房产税基本问题上共识的欠缺。
事实上,如果从最初的物业税的讨论和设计算起,关于房产税的讨论已经10多年了。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之后由于中国房价的暴涨,在房产税的政策目的中自然有了通过房地产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意图,并在重庆、上海搞了房产税的试点,但效果乏善可陈。十八届三中全会在财税改革部分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产税”又悄然变成了房地产税。
从税收改革的视角而言,通过对房地产领域现存的各种税费的规范和调整,在总体税负不改变的情况下增加多套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减少或者取消交易环节的一些不合理的税费,通过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给房市以明确的制度预期,以保房价稳定,并使房产税成为地方的主要税源,这个大方向没有任何问题。
问题的关键是,经过10多年的争论,征收目的、征收环节等基本的问题上分歧越来越大。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之后,问题更为复杂,究竟“房地产税”就是以前讨论试点的“房产税”,还是一个新的税种,还是所有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的总称,专家学者们各有不同解读。
因此,在房产税的很多问题上分歧很大、房产税涉及的利益博弈极其复杂的情况下,就认为在一两年可以完成立法并很快实施,显然是一种税收立法的天真烂漫主义。
房产税不是影响房价走势的决定性因素
房产税的当务之急不是着急出台一个不成熟的法律文本,而是通过广泛的讨论,形成基本的共识。在启动真正的立法程序之前,最起码应该讨论清楚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房产税征收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抑制房价,抑制投机,还是为了给地方增加稳定的收入税种;第二,房产税与房地产领域其他税收的关系如何。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思路是出台房产税,同时合并其他税费。近几年关于房产税的改革,却悄然转换成“增税”的思维。只谈房产税,不谈合并或者取消其他的税费。
如果房产税的改革只是增加一个新的税种,这意味着在已经很重的房地产税收上再加税;第三,房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的关系如何。在房产税立法的时候,应该明确回答,征收房产税后,土地出让金是取消还是照收?
第四,房产税是财产税还是调节税。如果是财产税,除了法定减免的情形,要对每一套房产征收,如果是调节税,房产税究竟能不能调节房价?
中国的房产税在设计之初,就背负着让房价回归的政策使命。但实际上,影响房价的因素非常多,供需关系、土地制度、投机因素、货币供应等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房价的因素。房产税本身可能会影响房价,但不会成为影响房价走势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房产税的目的是为了抑制房价,那在当前房地产深度调整的情况下,则意味着房产税出台的必要性不大。
必须承认,房产税是一项重大的改革工程,其影响遍及政府、开发商和每一个民众。对此应严密论证,科学评估,慎重推行,而不能为了某种极其功利主义的目的而急于推出。特别是,绝对不能为了短期的增收目的而征收。对于房产税的目的、房产税的设计、房产税的具体制度细节都还存在巨大分歧的情况下,就轻易断言这两年就开始实施,实在是违背基本常识。在房产税这样的重大问题上,一定要系统设计,全盘考虑,形成合理的立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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