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买了两套房的李女士在房产新政出台后,又买了第三套房。为了规避房产新政,这一次,李女士用自己亲戚名字签订购房合同、申请房贷。记者了解到,像李女士这样为减少购房成本,用别人名字买房的还不少。不过有关人士提醒,这种做法将产生巨大法律风险。
规避房产新政借别人名字买房
近日,合肥的李女士看中了大蜀山脚下的一处楼盘,经过六次现场查看、探访后,李女士买了一套100多平米的新房。
4月20日,记者亲眼目睹了李女士整个购房、申请银行贷款的过程。李女士和丈夫带着另外一对年龄相仿的夫妇到售楼部。在签合同和申请银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售楼部直接服务)期间,李女士让另一对夫妻拿出了结婚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材料。她只说了一句“不要紧,反正贷款下来由我们还。 ”
记者经打听了解到,李女士这次购买的是第三套房。由于14日房产新政出台,规定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5成,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三套房则更高。为了减少购房成本,李女士想到借用没有买过房的亲戚的名字贷款的“妙计”。
当日,一切办妥后,李女士向公证部门咨询办理赠与公证费用及房产局过户费用。记者了解到,像李女士这样为规避4月14日房产新政用别人名字买房、办理贷款的人还不少。
办理赠与过户费用为总房价6%
办理公证赠与和房产过户需要不菲费用。记者就此咨询了合肥市三家公证处,三家公证处都表示,办理赠与公证手续要收取房产总价值2%的手续费,这个标准是合肥市统一标准,而且只有在房产证下发后才能办理。
其中一家公证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如果前来公证的双方是为了规避国家政策而签订赠与协议,他们会拒绝办理公证。
随后记者又分别咨询了合肥市房产局、合肥市房产局蜀山分局工作人员,他们告诉记者,办理赠与公证后过户要收取总房价4%的过户费。
这样计算,如果上述李女士购买的新房价值50万元,她需要支出的赠与公证费和房产过户费一共是总房价的6%即3万元。
律师提醒双方风险都很大
合肥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檀传中律师告诉记者,这种规避国家政策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无论对实际购房人还是“被购房人”都有很大法律风险。
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用别人名义买房,可能丧失对自己所买房屋的控制权和处置权—我国对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登记人在法律上讲就是所有权人,他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出售等权利。也就是说,登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实际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房产。
而对于“被购房人”来说,一旦实际购房人还贷不及时,“被购房人”不但存在债务风险,而且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其今后购房、办理银行贷款、申办信用卡等都有影响。
如果今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为规避国家政策而私下签订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孔华 陈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