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对于发挥经济适用房的保障作用,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笔者认为,对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假穷人”,仅责令退还恐怕还不够。若不施以重罚,在利益的刺激下,一些不法之徒骗取经适房的行为恐怕仍然难免。
曾被人们寄予厚望的经适房发展至今,在运行中凸现出种种弊端,为人们所诟病——低收入者想得到一套经适房成为奢望,而富人和一些公职人员凭借关系和权力,把经适房当作牟利的工具,非法侵占政府和社会提供给低收入者的资源,违背了政策的初衷,加剧了社会不公。目前骗购经适房的行为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因为经适房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在于审核把关不严,对骗购经适房行为处罚不严。
2007年1月26日,时年82岁的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俭及其妻冯闰禅,隐瞒家庭高额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违规申购政府“公屋”(类似于内地的经济适用房),被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公共福利”判处11个月徒刑。前高等法院大法官因骗取“公屋”而入狱,可见香港对骗取公共财产行为处罚之严厉。
笔者认为,要让经适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扭曲,杜绝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关键要加大打击力度,比如把骗购经适房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用法律之剑斩断伸向经济适用房的贪婪“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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