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郑州“房妹”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房妹”之父—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翟振锋在担任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王伯昌挪用公款3000万元,伙同被告人冯松伟、郭四喜挪用公款7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翟振锋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2万余元,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他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万元;翟振锋作为郑州市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翟振锋在经济适用房建设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少建经济适用房2153.37平方米,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以上事实,郑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法院判决,对翟振锋违法所得的下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查扣在案的13套房产;售出的7套房产价值306.136万元人民币及违法所得220万元人民币;查扣在案的贪污及受贿款项共计19.0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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